摘要: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案件的侦察管辖,应确立“谁受理谁管辖”的管辖原则;对于不以犯罪论处拟作长期使用的线人或特情人员,要坚持保密、审批、照会三个原则,其证实材料不能在法庭上公开宣读出示,其他类型的线人或特情人员应当将他们的证实材料在法庭上公开宣读出示、作定案证据使用;对于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五种罪名,应进一步进行司法解释以利于准确区分;对于怀孕妇女、未成年人本人有意利用刑法的宽大规定进行毒品犯罪的,在不适用死刑的前提下其他处罚一律从重从严;在惩治毒品犯罪中打击与人权保护应当并重,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切实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